針對個人轉讓住房問題,公告提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5月1日起轉讓住房應繳納增值稅
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的舉措開始加碼。
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出《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內容主要涉及四部分,並明確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第壹部分明確提出,餐飲行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針對個人轉讓住房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公告提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後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同時,公告表示,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公告最後提及,營改增後,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於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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