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新稅法 港人由危轉機
中國政府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和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與中國以往的個人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判定居民個人的標準確實更嚴了,政策之推行一度引起了在內地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人士的關注。事實上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是國際慣例,相比目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採用該標準 , 並非針對部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人士。新稅法實施後不會因居民個人判定標準調整導致雙重徵稅。
中國政府有鑑於港澳臺人士之特殊國家身份 , 故於2018年12月24日正式公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港澳臺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新的附加條例針對港澳臺人仕的優惠安排主要有三項。
(1) 是將原來的條例無住所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免稅的條件,由構成居民個人不滿五年,放寬到構成居民個人連續不滿六年,比起舊制放寬了一年;
(2) 二是明確在構成居民個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3) 三是將原條例中規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簡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港澳臺納稅人。
總括而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港人境外所得的免稅年限放寬一年,還明確任一年度中離境超過30天即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即六年內其中任何一年連續出境超過30天以上就可以豁免全球征稅 , 另外,在免稅辦理手續方面,亦從審批簡化為備案。政策給予港人之優惠力度實超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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